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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5
    文章页数:[1] 
    一、通知
       开发商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购房者应在约定时间内到房屋所在地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
    二、验收
        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
    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三、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开发商不提供的,购房者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
    四、签署房屋交接书
        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换书;
    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做好记录,要求开发商签字,不能签署房屋交接书,直至开发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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