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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交付时面积增减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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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5
    文章页数:[1] 
        购房人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五条是关于购房人所购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确认和面积误差的处理约定。

        购房人在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应要求开发商出具房屋实测面积的依据(即房屋产权证上证明的房屋建筑面积的依据),确认产权证上证明的面积记载无误后,还要与合同约定的面积相比较,发现面积有增减,应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处理。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确认,应与产权证上记明的为准。如有差异,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购房人按实结算房价款;

    二、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天内将购房人已付款全数退还给购房人,并按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利息率支付利息;

    三、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购房人不退房,履行合同时误差面积的价款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1、 产权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部份的房价款,
    由购房人补足,超出3%部份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自行承担,产权归购房人。
        2、 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份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返还购房人,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部份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人。

    四、 因设计变更造成的误差,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签署补充协议,并按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处理。
    建筑面积误差比的计算: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100%
    合同约定面积

    五、 购房人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的面积与实际交房的面积都会有一定的误差,双方当事人在按上述方法处理达不成协议时,可按合同文本第十九条的约定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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