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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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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5
    文章页数:[1] 
        组建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固定服务场所;
      (3)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4)有2名以上专职房地产估价师及4名以上专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报材料
      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应向市房地局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请书及其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2)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机构的组织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4)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5)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6)法人代表及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聘任合同;
      (8)经营业绩材料;
      (9)重要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设立专营或兼营房地产评估的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当向市房地局申请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市房地局在收到申请后,审核签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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