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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5
文章页数:
[1]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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