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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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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5
    文章页数:[1]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或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合议制度是一种集体审判制度,可以避免由一人审判可能产生的不足,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一)合议制度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制度适用范围是:就适用的案件而言,合议制适用于审理除简单的诉讼案件外的各种民事案件,包括一般、重大、复杂和疑难的案件。
        (二)就适用的法院而言,我国四级法院都可以采用合议制。其中,中级以上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只能采用合议制。
        (三)就适用的程序而言,合议制既适用于一审程序,也适用于二审程序。具体包括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以及重审和再审程序,应当采用合议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应当采用合议制。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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