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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5
    文章页数:[1] 
        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时,退出该案的审理的一项制度。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的,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判。
        无论是自行回避还是申请回避,并非随意进行,而是有一定的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可以申请回避的情形有三种:其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当事人的办案人员的双重身份出现,所以必须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种近亲关系极可能影响审判人员的主观情感,从而使其偏袒一方。而且,客观上还存在着其本身与案件存在某种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必须回避。其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这种利害,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其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其他关系,指除以上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上述三个条件只要具备其一,审判人员即应自动回避,当事人在了解了这些情况后,亦应当及时行使申请回避权,使这些审判人员退出审判,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此外,以上关于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本案的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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