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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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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5
    文章页数:[1] 
        一、同等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的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与我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本条第1款)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采取同等原则,一方面是国际事务处理的需要。按照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处理国际事务时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即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外国组织以本国国民依法享受的各种待遇。因此,同等原则是国际法上的平等互惠原则在诉讼上的体现。另一方面,它符合《宪法》的规定和我国对外开放的国策。我国《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护外国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就是表现之一。此外,由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国策,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和无国籍人来到我国,给予他们在诉讼上的同等权利,使他们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一定的救济途径,有利于促进他们来华投资经商。从另一个角度说,也有利于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更广泛的监督,保证行政机关管理活动正常进行。
        同等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1.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依照本法的规定,在起诉、应诉、申请回避、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等方面,与我国公民、组织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不因国籍不同而受限制。
        2.当事人所属国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与本法规定不同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依当事人所属国法律认为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而本法规定当事人有诉讼行为能力时,应认定为有诉讼行为能力。
        二、对等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的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的
        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
        政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使该国公民、组织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权利与我国公民、组织在该国的行政诉讼权利相对等。
        对等原则具有如下含义:
        1.该原则适用于在外国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方面,而不适用于权利赋予方面。即使依照该外国法律,我国公民、组织在该国行政诉讼中享有更多的权利,该国也不能因此要求我国对该国公民、组织赋予相同的诉讼权利。因此,对等是对诉讼权利的限制对等。
        2.我国公民、组织在外国进行行政诉讼,其诉讼权利与所在国公民、组织相同。即该国对我国公民、组织实行“国民待遇”。如该国在诉讼权利方面给予我国公民、组织的权利低于其给予本国公民、组织的标准,则构成对我国公民组织在该国行政诉讼权利的限制。该种限制无论是采立法形式,还是司法诉讼实际限制,因都是对我国公民、组织诉讼权利的限制,所以,我国将根据对等原则,对该国公民,组织在我国的诉讼权利也加以限制。
        3.应当注意,本法所规定的对等原则只是一个法律原则,由于我国行政诉讼立法与外国的行政诉讼立法内容不尽相同,因而在具体制度的规定上很可能存在差异,基于此我们所讲的对等,应当是一种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的对等。如果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公民、组织诉讼权利的内容,我国于立法上有相应规定,则可以相同的内容加以限制;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诉讼权利的限制,我国于立法上无相应规定,即应当以相同性质、相同内容来加以限制,因此,对等原则的适用应当体现一种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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