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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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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5
    文章页数:[1] 
        (一)诉的合并的定义
        诉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把几个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二)诉的合并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和第126条的规定,对下列情形应予合并审理:
        1.诉的主体合并。诉的主体合并,又称为主观的诉的合并,或广义上的诉的合并。
        2.诉的客体合并。诉的客体合并,又称为诉的标的合并、客观的诉的合并,或狭义的诉的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两上或两个以上的诉的标的,人民法院予以合并审理的,称为诉的标的合并。
        3.诉的主、客体合并。诉的主、客体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在诉的合并审理过程中既有主体合并的内容,又有客体合并的内容。如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本诉中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加诉讼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是诉的主体合并。但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与本诉,又形成了两个诉,诉的标的不同,这又是诉的标的合并的情形。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就属于诉的主、客体的合并。
        4.反诉与本诉的合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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