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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什么条件才可打民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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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5
    文章页数:[1] 
        公民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与其他人或单位发生民事纠纷,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是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能成为原告;
        ②有明确的被告,就是说要有具体的当事人或法人;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如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支付赡养费、抚育费,消除影响等等。请求内容必须明确,不能模棱两可;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就是说这个官司是由受理诉讼的法院管辖的。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下列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①《行政诉讼法》规定是属于行政诉讼受诉范围的告知原告应提起行政诉讼;
        ②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④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⑤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应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⑥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⑦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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