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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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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5
    文章页数:[1]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因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不得已结束诉讼的制度。诉讼终结又称诉讼终止或终结诉讼。
      诉讼终结与诉讼结束不同。前者是非正常的结束,后者是正常的结束;前者系诉讼程序尚未完毕,后者系诉讼程序业已进行完毕;诉讼终结时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不作结论,诉讼结束时人民法院必须对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评判。诉讼终结只能采用裁定书,诉讼结束采用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诉讼终结与诉讼中止也不同。前者系永远结束,诉讼程序不再恢复;后者是暂时停止,一旦条件成熟,诉讼程序会立即恢复。
      诉讼终结的情形有四种:(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诉讼终结采用裁定书。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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