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为当事人的利益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1.委托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委找诉讼代理权是在委托双方达成合意的基础之上,由委托人进行授权而产生的。
2.委托代理权范围的限制性。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可以给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也可以给予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特别授权。
3.与委托人或被代理人之间不以存在特定身份关系为前提。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不存在监护关系,也不一定具有特定身份联系。
4.证明代理权存在的方式是授权委托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是指哪些人可以担任民事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
2.当事人的近亲属。
3.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4.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数作了规定,即以二人为限。如果委托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各自的代理权限均应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