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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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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5
    文章页数:[1]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无音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
        二、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
        (二)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就近调查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也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三)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是寻找该公民、等待其出现的期间。公告寻找失踪人,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必经程序。因为宣告失踪是一种推定,而这一推定又将给被宣告失踪的公民带来重大影响。所以,为了充分保护该公民的民事权益,使判决建立在慎重、准确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必须发出公告。
        (四)判决
        公告期满,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确认申请该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如公告期内该公民出现或者查明下落,人民法院则应作出判决,驳回申请。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的同时,应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民法通则》第21条第1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代管。”如果没有上述代管人或者对代管人有争议的,就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根据《意见》第195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应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以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此而消灭,与失踪人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也不发生变化。例如,在宣告失踪以后涉及到继承问题,仍然应当为失踪人保留应继承的份额。
        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以后,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并由他以失踪人的财产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对于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负责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四、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是根据法定的条件所作的法律上的判定,因而被宣告失踪的人就会有重新出现的可能。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了他的下落,宣告失踪的判决就不能继续有效。经该公民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以恢复该公民失踪前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原判决撤销后,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终止,他应当把代管的财产及时返还给该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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