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服务中心 法易通 全国最大法律法规库查询
将本站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案件委托 律师库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案件大全 常用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窗 法律人才 政法黄页
民事 经济 行政 刑事 企业法律服务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刑事违法 刑事犯罪 犯罪处罚 法律论坛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继承收养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知识产权 房地产 合同 金融 贸易 消费者 担保 仲裁 律师服务
您当前位置:重庆律师在线 -> 诉讼指南-> 民事诉讼 向下滚屏

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不利的后果

站内搜索
相关主题
  • 建议延长申请执行期限缓解“执行难”
  • 律师所欧洲旅游被“忽悠” 怒告旅行社
  • 男子闯入女更衣室 浴室被判赔精神抚慰金3000元
  • 老翁骑车撞倒路人致其身亡 死者家属索赔60多万
  • 北京最大人身损害赔偿案强制执行 获240万赔款
  •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5
    文章页数:[1] 
        无论是法院依据申请实施财产保全,还是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均有发生错误的可能性,表现为申请人在申请诉前保全且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被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或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败诉等,这些情形都可能使被申请人蒙受损失。所以,为公平起见,《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规定: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申请财产保全的人,应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申请人一方不享有权利时,申请保全他方财产就是错误的,如给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由申请人赔偿,人民法院对此不承担责任。因此,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承担因申请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风险。但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文章页数:[1] 

    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本站独家发布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本站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本站的链接必须保留,文章版权归本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
    特别注意:本站所有转载文章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打印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

    网名: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合作发展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6 www.newc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易通重庆律师在线 | 四川律师 | 上海律师 | 广东律师 | 江苏律师 | 湖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