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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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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5
    文章页数:[1] 
        法院调解的程序,是指调整民事诉讼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所进行的调解活动及其在调解活动中发生的法院与当事人间关系的行为规范。诉讼中的调解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是《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案件的特别规定。
        根据《意见》第9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法院在诉讼中的调解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调解活动一般有以下三个阶段:
        一、调解的开始
        传统的调解开始的方式有二:一是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二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提出而开始。我们认为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主动提出为例外。因为是否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对于双方争议不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如可用口头和电话方式进行通知。根据案情的需要,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协助进行调解,被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法院进行调解。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顺利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二、调解的进行
        进行调解的地点应在法院内。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调解必须由审判员主持。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一般的次序是先原告方后被告方再第三人方。需要证人作证的应传证人到庭发表证词。审判人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应有针对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宣传有关政策和法律,做好疏导工作,并引导他们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根据调解的需要,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和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法院的调解方案。也可由当事人双方或单方提出和解方案。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出庭。因故不能出庭调解的当事人,可由其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该委托代理人签名。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除外,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调解意见。对于不能出庭的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可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出庭调解。在一般情况下,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除了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同对方协商外,对于是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应以判决方式进行。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三、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通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协议,结束调解程序或因调解未达成协议而终止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庭审中或庭审前后,在审判人员主持下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一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外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审判人员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应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内容又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批准协议成立。
        调解协议依法成立后,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是一种诉讼法律文书,是结束诉讼、审结案件的一种法律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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