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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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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6
    文章页数:[1] 
      民事裁定的效力,是指它在何时对何事何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由于民事裁定内容和制作法院不同,因而民事裁定生效时间也不尽相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定,一经送达便产生法律效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院制作的第一审民事裁定,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裁定允许上诉外,其余裁定一经送达便生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有上诉期的民事裁定,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且上诉期届满时,该民事裁定生效。
      民事裁定生效后,对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会产生特殊的拘束力,表现在:第一,人民法院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便更改裁定的内容;第二,当事人须依裁定结论办事,不允许他们再对同一事项提出相同要求。
      民事裁定效力一般只涉及诉讼领域之内,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补正判决书中笔误的裁定和准予先予执行裁定,一旦生效,除对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外,对社会有关部门和人士也有拘束力。比如,强制执行先予执行裁定,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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