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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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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6
    文章页数:[1]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方式依法有以下几种:
        一、本院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裁判有错误,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时,应遵循以下步骤:首先,由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其次,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再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作出再审的裁定;最后,根据再审的裁定,开始审判监督程序。在该种情形下,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由各级人民法院的院和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当院长空缺或院长委托副院长代行此权时,副院长可代行院长职务,将案件提交给审判委员会。
        二、提审。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据此规定,提审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的审判机构,它负责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决定提审。二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如果认为该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很大等,需要由该院亲自审理时,则可提至本院审理。
        三、指令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可以裁定指令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再审,也可以指令原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再审。但是如果需要再审的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只能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再审,不得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指令再审的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对该裁定必须严格执行。再审结束后,将再审结果报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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