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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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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6
    文章页数:[1]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
        1. 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 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 各种借据、欠单;  
        4. 还款(物)协议;  
        5. 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 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其他债权文书。  
      公证机关在办理上述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文书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如果上述债权文书未经公证,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应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可以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人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已具备了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文书。
      公证机关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异议;  
        3. 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应凭原公证书,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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