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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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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6
    文章页数:[1] 
        执行难是现在比较普遍的问题,而代位执行的产生为缓解执行难问题提供了重要途径。
        所谓代位执行,即被执行人负有偿还债务义务的案外第三人,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申请,并由人民法院决定,由案外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承担被执行人法律义务的一种执行制度。也就是说,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而此时第三人有到期债务清偿给被执行人,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就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案外第三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
        申请代位执行,只需书面提出申请,法院对此申请书不进行审查,只要当事人能提供有关借据、欠条、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证明其享有债权即可。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会制作履行通知书,送达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就不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而且对提出的异议是不进行审查的。如果第三人对部分债务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部分强制执行。如果第三人对全部债务承认,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强制执行时,第三人不得向被执行人履行,如果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执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第三人则应对其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第三人的代位执行并不能抹去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一旦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以执行,还是应当由被执行人负责清偿,清偿结束后,法院即作出终结代位执行的裁定。
        所以,申请执行人不仅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还可申请执行其到期债权,以此保护申请执行人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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