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时,他们所为某些诉讼行为必须花费较多时间。从实际出发,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相应规定。
一、被告提出答辩的期间
涉外民事诉讼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他提出答辩的期间为15日。倘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遭遇特殊情况,被告申请延长答辩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视情况决定。一方当事人在国内有住所,而另一方当事人在国内没有住所时,应当区别对待,对国内当事人适用一般规定,对国外的当事人则适用有关涉外的特殊规定。
二、当事人上诉和答辩的期间
上诉是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判决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期限为30日。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因故在法定的30日内不能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的当事人的上诉期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审限
一般地说,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在调查取证、传唤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等方面都具有一定难度和复杂性。它必然比审理国内民事案件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立案到制作判决、宣告判决,很难事先框定一个时间表。为此,《民事诉讼法》第250条专门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35条、第159条的限制。”这就是说,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结时间可以超过6个月;审理涉外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结时间可以超过3个月。简言之,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存在时间的限制。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可以无休止地拖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和两便原则,案件审结时间应力求最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