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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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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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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司法协助,对叫普通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按一定根据为他国法院完成一定诉讼行为的制度。“一定诉讼行为”内容包含三项:一是代为送达诉讼文书。如送达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传票、判决书等。二是代为调查取证。如代为询问证人、当事人,代为调取证据,代为现场勘验等。三是提供有关法律资料。
        一般司法协助内容的实现和完成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委托方提出请求,二是受托方实施协助。受托方实施协助即完成诉讼行为时,一般应适用本国法律。例如代为询问证人,如本国法律明令证人必须宣誓,获取证言前应该让证人宣誓,但条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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