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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查决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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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6
    文章页数:[1]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困难标准参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
      ①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③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④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⑤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⑥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⑦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附注: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供以下证件(证明)和材料:
      ①法律援助申请书(表);
      ②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暂住证;
      ③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证明;
      ④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⑤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⑥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和身份证明。

        承办部门: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电话:64434021,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268弄1号5楼,邮编:2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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