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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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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6
    文章页数:[1] 
        凡符合条件的公民,有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法律事项,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首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在申请中说明因何需要法律援助及申请法律援助的理由,并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案件有关材料,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
        其次,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将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告之其理由。
        再次,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须与法律援助机构签定法律援助协议,并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或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并将受援人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移交给承办人。
        最后,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代理受援人办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函、受援人的委托书(律师以外的人代理的,则要提交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函、受援人的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在法律援助机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后,受援人可以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供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书面申请,并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免费提供援助民事诉讼代理,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先行对受援人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的支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不同意缓、减、免收诉讼费的决定,书面函告法律援助机构,并附简要理由。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撤销该案申请人的受援资格,不予提供减、免收代理费的法律援助。另外,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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