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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新证据时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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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6
    文章页数:[1] 
        1、认定新证据的关键是发现。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发现有二种含义,其一是指经过研究、探索等,看到或者找到前人没有看到的事物或规律。其二是发觉的意思。[14]
        从证据规定中所规定的发现,根据其发现的客体,即证据来看,应当是指现代汉语词典中发现的第一种含义。即是看到或者找到的意思。该看到和找到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当然也有主观的含义,该主观的意义主要是为了胜诉的目的。但从结果上分析,对发现应当强调其客观性,而不应强调其主观性。其法律意义在于限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迟延诉讼的当事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是失权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纳。此其一。法律规定新证据制度和程序的功能在于弥补举证期限制度的不足,在特定情形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新证据制度是一种补充性的证据制度。此其二。
        2、新证据的种类及认定标准
        新证据也是证据,其法定种类也有七种。现对其种类及认定标准分述如下:
        第一,书证。
        对书证中的处分性书证,[15]即能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法律后果的书证。如合同书、书面遗嘱、提单等。对该种书证原则上不能认定为新的证据。因为,一般而言,该种书证均由当事人自己持有,如合同书一般是合同主体双方或者多方均持有,提单是物权凭证。[16]上述书证均应由当事人持有,因其过失或者故意不提供,与事后发现极难区分,故不应当认定其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上述证据为新证据。但对书面遗嘱,因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之分,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自书遗嘱,可能存在非遗嘱继承人为取得继承权而故意隐藏、损毁、篡改等行为,对该种书证,可以认定为新证据。对代书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因此,该种书证,一般也不能认定为新证据。如果出现问题,可以适用证据规定第43条第2款的除外规则来处理。对公证遗嘱,因公证处留有公证书,[17]并且有的公证遗嘱有遗嘱执行人,因此,该书证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对报道性书证,指本身并不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而是单纯性报道、记录某些事实的书证。如日记、信件等。对日记不能认定为新证据,而对信件,因为是寄给别人的,在符合新证据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新证据。
        对普通形式的书证和特定形式的书证,一般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对单位制作的书证,证据规定第17条第1项、第2项有当事人申请调制度保障,因此,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对公民个人制作的书证,因有证据规定第17条第3项的制度保障,一般不能认定为新证据。但符合证据规定第41条第2项后句规定的除外。
        第二、物证
        凡以物品客观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为物证。物证是发现最明显的客体,因此,物证一般可以认定为新证据。
        第三、视听资料
        最常见的视听资料有:录像带、电影胶卷、微型胶卷、录音带、传真资料、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因视听资料是以上述形式反映的图象、音响,或者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因此,该种证据兼有书证与物证的二种特征,因此,一般而言,对载体可以认定为具有新证据因素,但内容一般不能认定为具有证据因素,对此一般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第四、证人证言
        对证人证言,因为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强的特点。因此,对证人证言,一般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第五、当事人陈述
        对此,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第二、鉴定结论
        证据规定第25条第1款规定了申请鉴定应当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因此,对该种证据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第三、勘验笔录
        证据规定第17条没有规定该种证据属于向人民法院申请取证的范围,第30条规定了制作该种证据的程序要求,因此,不属于当事人举证的范围。所以,种证据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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