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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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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6
    文章页数:[1]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该原则的含义是:对于国家的法律人人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人人都必须毫无例外地依法办事,对任何人都不能歧视,同时禁止任何人谋求不遵守法律,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该原则要求公、检、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的影响,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依法给予保护,对一切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依法予以追究。  
        实行该原则的意义:使广大群众更加拥护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有利于反对和防止封建特权。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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