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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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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6
    文章页数:[1]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13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允许互相代替和超越职权,更不允许任何一个机关独自包办。  
        互相配合,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合作,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  
        所谓互相制约,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有关问题、有关决定,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要求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必然要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三个相互联系的必要条件。分工负责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防止主观片面。互相配合可以使公、检、法三机关互通情况,通力协作,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和有效地保护人民。互相制约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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