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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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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6
    文章页数:[1] 
        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诉讼参与人应当完成或者进行某种诉讼活动的期间。主要内容如下:
        a.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b.节假日顺延。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顺延。
        c.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d.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e.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f.上诉、抗诉期间和期间恢复(与民诉比较)
        (一)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
        (二)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
        (三)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决定和答复。
        (四)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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