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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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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6
    文章页数:[1]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将有关所送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的活动。
        A.送达方式:
        a.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b.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c.委托、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d.转交送达:
        (一)军人:可以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二)被监禁:可以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交。
        (三)正在劳动教养:可以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e.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B.送达时间:
        a.直接送达: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b.留置送达: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之时。
        c.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d.转交送达: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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