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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追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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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6
    文章页数:[1]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法不追究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法律规定有六种。  
        2.对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的处理。  
        (1)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就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就不能追诉。  
        (2)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某种情形,不能立案,也不应当立案。  
        (3)对于在立案后的诉讼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某种情形的案件,应当采取措施终止诉讼。  
        实行依法不追究原则的意义:保障国家的追诉权能够得到统一正确的行使,防止扩大追诉范围,保障依法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人不被追诉和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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