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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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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6
    文章页数:[1] 
       《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法院审判的审级制度。我国法院的组织设置分四级,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也可以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原则的含义、内容和要求是: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的判决、裁定才发生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就应当由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二审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除依法还必须经过核准程序的案件外,二审判决、裁定宣告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准确理解我国的两审终审制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两审终审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2.合法的上诉或抗诉是开始第二审程序必须具备的前提。  
        3.判处死刑的案件,凡应依法核准的,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实行两审终审原则的意义: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案件质量,又可以方便群众,节省人力和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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