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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泄密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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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6
    文章页数:[1]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这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都有所规定,只是对律师保密的范围、内容存在一定差异。然而,律师在履行保密义务的同时,又该怎样更好的履行真实义务呢?
        在我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但与此同时,《律师法》第35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隐瞒事实”,和《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举报”的规定,因此,律师在执业时应同时履行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
        笔者认为,当委托人拒不承认客观存在的指控事实时,律师首先应告知委托人如实陈述,如果委托人仍不听从,按照一般性原则,也不应将知悉的有关委托人的案情真实情况在开庭时公开,而只能在委托人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范围内,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辩护。其次,律师保守秘密的准则,要求律师在委托人没有授权,而法律也没有要求的情况下,不得公开由于受委托而得知的案情秘密。
        但是,当律师由于执业活动得知当事人正要实施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司法机关,而此时律师的这一行为,并非为违反其保密义务的行为。《美国律师职业行为标准规则最后草案》及其注释的规定:防止危害结果发生所能得到的利益要比保守秘密所能得到的利益多时,如果律师不公开案情,就有可能伤害潜在的受害者利益时,律师就应放弃保守秘密原则,而公开案情。
        总之,在实践中,对律师泄密行为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认定,不可枉裁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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