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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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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6
    文章页数:[1] 
        所谓诉讼代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指定或者诉讼当事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由律师或者其他法律许可的人代理一方当事人并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的活动。

    刑事代理和刑事辩护的区别
        1、对象不同。刑事辩护是针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设立的;刑事辩护是针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的。
        2、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进入诉讼的方式不同。
        3、辩护人和诉讼人的地位有较大的差别。

          刑事自诉案件的代理,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的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执行的是控诉职能,他的活动主要是帮助自诉人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的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其实质是民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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