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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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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6
    文章页数:[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明、文件:
        (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二)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二)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五)犯罪嫌疑人享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七)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八)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九)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规定;
        (十)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十一)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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