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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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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7
    文章页数:[1]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行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如下: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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