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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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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7
    文章页数:[1]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进行调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询问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证人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人员询问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若在所在单位或住处询问可能发生干扰或不利于保密,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7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除以上询问地点以外,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2.若有多名证人,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应当分别进行。不能同时同地询问多个证人,更不允许以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保证证言的真实、可靠。
      3.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他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从而有利于证人如实提供证据和证言。同时,侦查人员也应当告知证人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作详细的叙述,然后对其所陈述不清或矛盾的地方,再进一步询问。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不得用提示性的发问来暗示证人应如何作答,更不得以暴力、胁迫、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逼取证人证言。
    询问未成年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必要时询问的地点也可以选择未成年证人所熟悉和习惯的场所,以消除其紧张的心理。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作翻译,并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外国人,应当为其聘请翻译人员。
      5.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证言笔录应当如实记载证人的陈述,询问结束后,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申请补充或者纠正。证人确认笔录无误后,证人和侦查人员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询问被害人的规定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但是,由于被害人有其特殊的诉讼地位和利益。因此,在询问被害人时,我们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一方面,由于被害人直接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因此,通过询问被害人,能够获取更多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另一方面,也正是被害人是犯罪的直接受害人,对被害人的陈述,要注意分析是否合乎情理,有无夸大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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