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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政策依据 |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5号)。 3.《关于认真落实军队转业干部指令性安置计划的通知》(渝转组[1999]3号。 4.《关于印发重庆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暂行意见的通知》(渝转组[200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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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 重庆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 |
| 1.常住户口在重庆市,且从重庆市入伍的(不含重庆市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入伍和户口不在重庆市入伍,下同)。 |
| 2.配偶常住户口在重庆市的。 |
| 3.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出生在重庆市或从重庆市入伍的;双方同系市外籍,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重庆市驻军服役,且具备配偶随军条件的。 |
| 4.军队转业干部在市外入伍,其父母(配偶父母)在重庆有常住户口,且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身边无子女的。 |
| 5.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重庆的。 |
6.军队转业干部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重庆有常住户口,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 自主择业的。 ⑵ 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等艰苦岗位连续工作满10周年的。 ⑶ 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或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⑷ 因战因公致残(二等乙级以下),且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 |
| 7.对不符合重庆接收安置条件但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特殊专业技能的军队转业干部,确系重庆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本人愿意到重庆安置并经军转安置部门同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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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 主城区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 |
|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入主城区安置: |
| 1.军队转业干部入伍时为主城区常住户口,由主城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 |
| 2.非主城区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婚前为主城区常住户口的,结婚时间须满2周年。其中:配偶婚前为非主城区户口,后调(迁)入主城区,干部转业在主城区安置的,其配偶的主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转业干部再婚前符合进入主城区安置条件的,再婚时间须满1周年。 |
| 3.非主城区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随军调(迁)入主城区,取得主城区常住户口须满2周年。配偶随军调(迁)入非主城区,后由非主城区随军调(迁)入主城区,干部转业在主城区安置的,配偶取得主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 |
| 4.非主城区入伍的双军队干部,同时转业需进主城区安置的,其中一方在主城区驻军服役须满2周年,且符合随军条件的;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主城区驻军服役满2周年,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
| 5.父母(配偶父母)调(迁)入主城区,取得主城区常住户口满1周年,且有父母(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区人事部门或父母(配偶父母)所在中央驻渝单位和市、区属单位主管人事部门出具身边无子女证明的,可由出具证明的区或单位负责接收安置。 |
| 6.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周年,且从艰苦地区(岗位)转业或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其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在主城区有常住户口的。 |
| 7.军队转业干部凡系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入学前在主城区有常住户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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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㈣ 承诺内容 |
1.军官转业安置处能独立处理的公务以及各种来信来访,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予以答复。 2.军官转业安置处不能独立处理,需要与其他部门(单位)协调的公务和各种来信来访,1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予以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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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㈤ 工作程序 |
| 1. 国家下达当年安置计划并召开安置工作会议 |
| 2. 我市根据安置计划并按政策接收部队移交的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档案 |
| 3. 向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单位下达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安置 |
| 4.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市级单位接收转业干部档案 |
| 5.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市级单位向市军转办报送所接转业干部的定职定位表 |
| 6. 市军转办和警备区移交办一道向转业干部发出到地方报到的通知 |
| 7. 安置到中央和市级单位的转业干部凭报到通知到市军转办办理报到的相关手续,安置到区县(自治县、市)的转业干部到该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办理报到手续。 |
| 8. 转业干部到具体安置的单位报到 |
| 9. 所有转业干部参加上岗前的适应性培训和各自的专业培训 |
| 10.转业干部到各单位上岗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