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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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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7
    文章页数:[1] 
      提起公诉,作为起诉的一种类型,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门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控诉机关,应当谨慎地行使控诉权,保证犯罪行为得到应受的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保护人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诉讼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检察院要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提起诉讼必须进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对于需要起诉的案件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提起公诉的条件可分为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与其他国家的规定较为一致,且符合公诉制度的一般法理。具体说来,公诉的法定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已经构成犯罪。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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