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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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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7
    文章页数:[1] 
      陪审原则,是指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员参加法院对案件审判的原则。
      我国的刑事审判中采取陪审制。《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第14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 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3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这表明,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陪审员陪审,也可以不实行陪审。
      实行人民陪审,是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有明确规定。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法律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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