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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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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7
    文章页数:[1] 
      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以口头方式向法庭提出,调查证据以口头辩论、质证、辨认方式进行。  
      直接言词原则又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直接审理原则的含义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上述人员不在场时,不得进行法庭审理,否则,审判活动无效。直接采证原则是指刑事程序中证据的调查与采取,应由法官亲自进行,只有以直接调查并经衡量,评判后采取的证据,方能作为判决依据。  
      直接、言词原则主要适用于第一审法院的审理,因第一审程序必然要涉及对证据的审查。而在第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中,除采用直接审理外,部分案件还可以采用书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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