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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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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7
    文章页数:[1] 
      集中审理原则是指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上应是持续不断地进行,亦即审理程序应尽可能一气呵成,即行判决。这一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1)整个审判阶段以庭审为中心,所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都应在庭审时一并提出、辨明,审判结论也应在庭审中形成。
      (2)审判不间断,即对一个案件的审判应该一次性连续完成,即使对需要进行2日以上审理的复杂、疑难案件也应当每日连续审理至审理完毕为止,其间除法定节假日处,不应有日期间隔。在此期间,庭审法官不得审理其他案件,如果庭审因故不能继续审理,审理则由一直在场的候补法官中另换法官重新进行审判。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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