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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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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7
    文章页数:[1]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评判的同一行为,法律不得再行审理,被告人亦不能请求对自己的同一行为再行审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法院对某一犯罪行为依现行法进行审理、裁判后,即获得了对该犯罪行为最具权威的法律评价和处理决定,这一评价及结果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任何个人、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包括作出该评价的原法官亦不得变更或撤销。如随意变更,势必损害法律尊严,影响法院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后果,这是近现代法治国家所不容许的。
      (2)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人权。同一人实施的同一行为不受第二次审判是近现代法治国家的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权 ,如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不但会使被告人陷入沉重诉累,还可能使被告人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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