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中,遇到影响进行审判的情形时决定休庭,顺延时间继续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检察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请法院恢复审理的,按撤诉处理。
3.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
5. 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
6. 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延期。
7. 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时间准备辩护意见的。
案件延期审理,除当事人申请回避外,都可以由合议庭决定,并记入笔录。延期后重新开庭审理的时间在影响进行审判的情形消失后确定,但不能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
当延期审理的原因消失后,法庭应及时再次开庭审理,开庭审判时,应从头重新审判,而不能从中断处接着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