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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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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7
    文章页数:[1]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轻微刑事案件所通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公诉案件,是指人民检查院经过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提请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的案件。
        公诉案件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诉讼活动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应当具备下列三种情形: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应按下列程序依法作出决定:
        一、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二、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依法做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
        三、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并送达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退回全部案件卷宗及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人民检察院可不派员出席法庭公诉,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中止简易程序,并通知人民检察院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被告人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五、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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