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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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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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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起生效判决再审的理由与上诉理由不同的是,各国的法律均规定对生效判决再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方被接受,这是由对生效判决再审的慎重性、严肃性决定的。为保障生效判决再审机制顺利运行,各国对生效判决再审的理由均作了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了作为生效判决再审理由的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只有对各种再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后,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是指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或重大情节,包括定罪和量刑的事实或重大情节不清,或者与客观实际不符;案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二)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包括适用实体法上的错误和适用程序法上的错误。适用实体法上的错误,主要是指应当适用法律条款没有适用或不正确适用,不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却适用了,从而导致定性上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相混淆,或者量刑上的轻罪重判或者重罪轻判的错误。同时,由于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是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必要条件,因此,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如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从而导致判决、裁定发生错误情形,也属于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一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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