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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及其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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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7
    文章页数:[1] 

        (一)申诉的概念

        所谓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的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申诉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在司法实践中占有很大比重,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中最经常和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司法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一个重要途径。

        申诉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不同于上诉。首先,上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但申诉仅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是否能够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由司法机关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时,才能开始审判监督程序。其次,上诉的提起,必然阻止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诉则不相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申诉的提出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最后,上诉有法定期限限制;申诉则没有期限限制。

        (二)申诉的审查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至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如何受理、审查申诉,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然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其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先决条件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由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就决定了他们提出的申诉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因此,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等的申诉权,使司法机关能够统一理解、掌握和执行"确有错误"的标准,确保合法的申诉能够引起重新审判的结果,《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申诉的理由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诉材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以下法定申诉理由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申诉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斥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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