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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判后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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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7
    文章页数:[1] 
        依审判监督程序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重新审判后,应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做到全错全改,部分错部分改,不错不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查清事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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