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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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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7
    文章页数:[1]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42条关于不起诉的规定,对犯罪嫌疑单位也同样适用。
        首先,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如果在被立案之前就依法宣告破产,或者依法被解散、被撤销的。就像自然死亡一样,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它属于法定不起诉。
        其次,对于经两次退回补偿侦查的单位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它属于存疑不起诉。
        再次,作为单位犯罪,凡是刑罚分则上明文规定要负刑事责任的,都要追究而不能作出不起诉予以免除。
        最后,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对单位不起诉决定,可以依法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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