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是指为实现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刑罚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其中包括对确定的刑罚给予一定限度的变更和调整。如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赦免等都是对确定刑的一种变更和调整。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公安机关等其他执行机关负责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的执行;拘役所、监狱负责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执行是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主要阶段中的最后一个阶段,包括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两个方面。交付执行是人民法院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交付执行机关的活动或者自己实施生效裁判的内容的一系列活动。变更执行则指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定情况,由人民法院将原裁判变更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