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服务中心 法易通 全国最大法律法规库查询
将本站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案件委托 律师库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案件大全 常用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窗 法律人才 政法黄页
民事 经济 行政 刑事 企业法律服务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刑事违法 刑事犯罪 犯罪处罚 法律论坛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继承收养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知识产权 房地产 合同 金融 贸易 消费者 担保 仲裁 律师服务
您当前位置:重庆律师在线 -> 诉讼指南-> 刑事诉讼 向下滚屏

执行的主体

站内搜索
相关主题
  • 减刑(假释)申请书
  • 抗诉请求书
  • 刑事申诉状
  • 刑事上诉状
  •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7
    文章页数:[1] 
      执行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执行权的机关。在西方一般有法院判决裁判所、行刑或者执行裁判所、官方设置的社会保护观察组织。在我国则是法院、公安机关、劳动改造机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交付执行机关,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案件的性质和刑罚交付不同的执行机关执行。我国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监狱和公安机关。其中,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判决、免除刑罚判决、罚金判决和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而监狱、未成年管教所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的执行机关;对于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拘役判决执行由拘役所执行;公安机关是负责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等判决、裁定和暂停监外执行决定的执行机关。

    文章页数:[1] 

    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本站独家发布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本站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本站的链接必须保留,文章版权归本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
    特别注意:本站所有转载文章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打印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

    网名: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合作发展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6 www.newc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易通重庆律师在线 | 四川律师 | 上海律师 | 广东律师 | 江苏律师 | 湖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