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也称生命刑或极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因此,各国关于死刑的执行一般都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以确保死刑执行的准确无误。
死刑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并立即执行的一种处理决定。由于死刑是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因此,对死刑判决的执行,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11条、第212条规定,具体程序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如果是依法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则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并报告核准死刑的法院处理:(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的。对于第一种情形如果查明判决没有错误,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如果查明判决确有错误,应报核准死刑的法院改判;对于第二种情况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也应报请核准死刑的法院改判;如果罪犯系正在怀孕的妇女,包括被羁押后自然流产或为判处死刑而作了人工流产的妇女也应报请核准死刑的法院依法改判。
(二)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三)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枪决是我国长期使用的用枪弹射击犯罪致使其死亡的行刑方法;注射是1996年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中新设的行刑方法,其主要是通过注射致命性药品使罪犯死亡的行刑方式,具有执行方便、死亡迅速的特点。因此,注射方法更为人道、更先进、更文明,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羁押场所执行。
(四)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示众,严禁侮辱罪犯人格和摧残罪犯身体。
(五)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六)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