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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执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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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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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指对于罪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若不必立即执行,在判处死刑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刑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两年期限届满后,应分别情况变更执行。变更的方式包括: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和减刑。
      (一)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如果在缓刑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应依法定程序,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并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由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交付执行。  
      (二)减刑。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那么死缓执行期满,应当由其所在监狱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死缓的减刑,一般减为无期徒刑。对于没有故意犯罪并有悔改的、立功表现的罪犯,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也应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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